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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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降低灾害损失,保障企业员工、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TJ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级、区域总部、所属各级企业、生产单位等(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实行
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股份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管控难度分为I、II、 II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与全球一流建筑企业相适应的,科学、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形成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员工各尽其职,安全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安全生产贵任体系。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管领导对分管、协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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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负总责。
第九条各岗位员工应当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对自身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第十条各单位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参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各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参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目标、要求。
第十一条各区域总部承担以TJ名义、自身名义或以联合体的方式牵头承揽的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对集团公司以TJ资质承揽并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安全监管责任,通过合理划分项目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界面,明确并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规定及上级要求,根据企业资质、产值规模、风险程度等,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并确保在职在岗 。
工程建设、施工、运营等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总监、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规定。鼓励专(兼)职安全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五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标准、目标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文化、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体系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管、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科学辨识评估、有效管控风险。应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监控、分析和管控,综合运用现场巡查、技术监测、信息分析等手段,实现风险预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实现排查、统计,分析、治理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应急管理的标准化,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科技支撑作用,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科技兴安行动,提高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弘扬“以国为荣、以法为循、以德为先、以企为家、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手段,将安全理念、意识、法规、知识和行为准则等传导给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采用多种形式、手段,将安全理念、意识、法规、知识和行为准则等传导给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各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班组工前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鼓励基层生产单位订单式、协作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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