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3-05-13 23:51:50 | 阅读 : 371收藏文章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发挥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实记载机制,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四)完善“人社+工会”裁调衔接机制。市总工会要积极选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市司法局派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入驻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会同仲裁机构共同做好裁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对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可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五)建立“法院+工会”诉调衔接机制。各级工会要积极选派调解员、律师入驻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窗口),会同人民法院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释法答疑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制度,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范围,制定特邀调解规定,完善特邀调解程序,进一步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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