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机关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 轻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机关本级实际情况,遵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 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本级职工及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在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500 元以下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二)住院医疗费用及癌症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多发性硬 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特 殊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500 元以下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报销方法
(一) 对于特殊病种,如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及 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用于病情治疗 的自费药品,但属于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二) 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器官移植、组 织移植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用的自费药品及需要长期服用的 抗排异类自费药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人负担30%。
(三) 未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器官移植、 组织移植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用的药品及需要长期服用的抗 排异类药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四) 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经住院安装 人工器官的参保人员,人工器官费用的自费部分,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五) 在检查、治疗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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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