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实施激励与约束、管理与监督,根据集团公司《XTS局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XTS局人力〔2019〕5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是指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依据集团公司考核办法规定:公司常务副职绩效薪酬在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60%—90%区间内根据考核结果浮动确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为主要负责人的60%—90%,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浮动确定;常务副职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标准与绩效薪酬标准之和的差距原则上拉开10%以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通过签订内部绩效合约的方式,将领导班子副职年度或任期内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定量、定性为关键绩效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薪酬兑现和工作改进的依据。
第五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依据统一的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地考核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避免非客观因素影响。
(二)突出重点原则。关键绩效指标应突出关键工作和重点任务,少而精,不面面俱到。
(三)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分管工作,分别考核。
(四)定量定性结合原则。关键绩效指标能量化的,实行定量考核,难以量化的,实行定性评价。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使激励与约束相配套,责权利相统一。
第六条 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薪酬考核委员会”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工作,并设立具体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组成,统一办理薪酬考核委员会交办的绩效考核各项工作。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核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下发标准后的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二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确定流程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兑现标准的中的“年度业绩考核得分”确定公司副职兑现的浮动上限。
1.考核得分为60对应浮动上限为70%,每增加2分浮动上限增加1% ,小数点保留两位。
2.考核得分≥100时,浮动上限为90%,不再增加。
3.考核得分<60时,浮动上限为70%,不再递减。
第九条 根据公司副职KPI指标(关键绩效指标)、能力素质指标加权得分确定兑现比例。
1.加权得分最高者,按确定的浮动上限进行兑现。
2.加权得分最低者,按确定的浮动上限递减至少10%进行兑现(即:浮动下限,最低不低于60%)。
3.加权得分中间位得分者,兑现比例按照以下公式确定,计算过程小数点保留两位。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权重
第十条 公司领导班子副职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分为KPI指标(关键绩效指标)、能力素质指标两个部分。KPI指标权重为70%,能力素质指标权重为30%。
第十一条KPI指标根据分管工作,按系统管理领导(指分管经营、生产、工经、安质、技术、财务、后勤系统的行政领导及分管纪委、工会系统的党群领导)和片区管理领导(指分管地区经营生产及具体工程项目的领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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