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集团公司合作方警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降控法律纠纷案件,加快合作方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合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方警示名录是指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将严重失信的合作方列入股份公司警示名录,向全系统内部公布,实施合作约束、联合防控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由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唯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评定、发布、解除、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各单位法律合规部门为本单位合作方警示名录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合作方按法人类(含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类两大类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内部掌握,不得外传。
第二章 评定与发布
第六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并初审后,按照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格式正式上报股份公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方应当列入合作方警示名录:
(一)利用立案登记制度滥用诉权,恶意将与其直接合作的我方单位的上级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二)三次及以上起诉我方单位(含仲裁),或对我方单位采取三次及以上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我方单位银行账户、财产等行为,且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拒不和解,坚持主张高额利息、违约金;
(三)在纠紛处理过程中,存有多次阻挠施工、恶意组织上访、蓄意制造安全质量事故、向媒体诋毁企业形象、信誊等恶劣情形,造成极坏影响;
(四)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执行过程中,意图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或通过提供片面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当手段,误导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或新闻媒体,强制到与其直接合作的我方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取证、要求协助执行等,导致较大不利影响的;
(五)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恶意转移资产行为,或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恶意躲避等行为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纵容或申通农民工闹访,或在处理劳务人员受伤、内部管理纠纷、外欠款等纠纷过程中,不作为或拒不履行自身职责,致使我方单位被牵连诉论二次及以上,最终造成我方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良信誉影响的;
(七)其他经股份公司法律合规部评定认为应当纳入合作方警示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合作方警示名录不限于以上形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其他不诚信合作方,可参考以上标准,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上报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合作方,一般不予列入合作方警示名录:
(一)股份公司系统内单位;
(二)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
(三)业主指定的开户银行、政府特许部门或机构;
(四)与股份公司签有战略合作协议;
(五)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或地方省级重点国有企业;
(六)知名国内、国际组织、机构;
(七)确属内部劳动争议的;
(八)债权债务清晰,确系我方原因形成法律纠纷案件的;
(九)存在身份证号、住所地等基本信息缺失情形,列入警示名录对其它单位无法起到借鉴作用的自然人类合作方;
(十)其他认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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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君·搜搜文稿)